來源:
發布時間:
2021
-
05
-
22
(2021年2月23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會會議審議批準,2021年3月19日中共中央辦公廳發布)第一條 為了落實全面從嚴治黨要求,規范組織處理工作,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和有關黨內法規,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組織處理工作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貫徹新時代黨的建設總要求和新時代黨的組織路線,落實從嚴管理監督要求,嚴肅處理對黨不忠、從政不廉、為官不為、品行不端等問題,督促領導干部不忘初心、牢記使命,始終做到忠誠干凈擔當。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組織處理,是指黨組織對違規違紀違法、失職失責失范的領導干部采取的崗位、職務、職級調整措施,包括停職檢查、調整職務、責令辭職、免職、降職。第四條 組織處理工作堅持以下原則:(一)全面從嚴治黨、從嚴管理監督干部;(二)黨委(黨組)領導、分級負責;(三)實事求是、依規依紀依法;(四)懲前毖后、治病救人。第五條 本規定適用于各級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監察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以及事業單位、群團組織中擔任領導職務的黨員干部。對以上機關、單位中非中共黨員領導干部、不擔任領導職務的干部,以及國有企業中擔任領導職務的人員進行組織處理,參照本規定執行。第六條 黨委(黨組)及其組織(人事)部門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履行組織處理職責。有關機關、單位在執紀執法、日常管理監督等工作中發現領導干部存在需要進行組織處理的情形,應當向黨委(黨組)報告,或者向組織(人事)部門提出建議。第七條 領導干部在政治表現、履行職責、工作作風、遵守組織制度、道德品行等方面,有苗頭性、傾向性或者輕微問題,以批評教育、責令檢查、誡勉為主,存在以下情形之一且問題嚴重的,應當受到組織處理:(一)在重大原則問題上不同黨中央保持一致,有違背“四個意識”、“四個自信”、“兩個維護”錯誤言行的;(二)理想信念動搖,馬克思主義信仰缺失,搞封建迷信活動造成不良影響,或者違規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