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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ealth education
Case / 最新案例
2022 - 05 - 31
點擊次數: 3533
涉及人的生物醫學研究倫理審查辦法(2016年10月12日國家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令第11號公布  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保護人的生命和健康,維護人的尊嚴,尊重和保護受試者的合法權益,規范涉及人的生物醫學研究倫理審查工作,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各級各類醫療衛生機構開展涉及人的生物醫學研究倫理審查工作。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涉及人的...
2021 - 12 - 13
點擊次數: 980
一、合法按勞取酬,不接受商業提成。依法依規按勞取酬。嚴禁利用執業之便開單提成;嚴禁以商業目的進行統方;除就診醫院所在醫聯體的其他醫療機構,以及被納入醫保“雙通道”管理的定點零售藥店外,嚴禁安排患者到其他指定地點購買醫藥耗材等產品;嚴禁向患者推銷商品或服務并從中謀取私利;嚴禁接受互聯網企業與開處方配藥有關的費用。二、嚴守誠信原則,不參與欺詐騙保。依法依規合理使用醫療保障基金,遵守醫保協議管理,向醫保...
2021 - 12 - 13
點擊次數: 1034
日前,國家衛生健康委、國家醫保局、國家中醫藥局聯合發布《關于印發醫療機構工作人員廉潔從業九項準則的通知》,對為廣大醫務人員劃清了基本行為底線。《九項準則》公布實施后,原國家衛生計生委與國家中醫藥管理局2013年12月聯合印發的《關于印發加強醫療衛生行風建設“九不準”的通知》(以下簡稱“九不準”)同時廢止。《九項準則》是在“九不準”從嚴治理內核基礎上,從內容到形式的升級完善,具體表現為:一、涵蓋“九...
2021 - 05 - 22
點擊次數: 1145
(2021年2月23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會會議審議批準,2021年3月19日中共中央辦公廳發布)第一條 為了落實全面從嚴治黨要求,規范組織處理工作,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和有關黨內法規,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組織處理工作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貫徹新時代黨的建設總要求和新時代黨的組織路線,落實從嚴管理監督要求,嚴肅處理對黨不忠、從政不廉、為官不為、品行不端等問題,督促領導干部不...
2021 - 05 - 11
點擊次數: 263
(2020年6月20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通過)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政務處分,加強對所有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的監督,促進公職人員依法履職、秉公用權、廉潔從政從業、堅持道德操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 本法適用于監察機關對違法的公職人員給予政務處分的活動。   本法第二章、第三章適用于公職人員任免機關、單位對違法的公職人...
Case 黨務建設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

日期: 2021-0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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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6月20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通過)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政務處分,加強對所有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的監督,促進公職人員依法履職、秉公用權、廉潔從政從業、堅持道德操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 本法適用于監察機關對違法的公職人員給予政務處分的活動。
  本法第二章、第三章適用于公職人員任免機關、單位對違法的公職人員給予處分。處分的程序、申訴等適用其他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部門規章和國家有關規定。
  本法所稱公職人員,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第十五條規定的人員。
  第三條 監察機關應當按照管理權限,加強對公職人員的監督,依法給予違法的公職人員政務處分。
  公職人員任免機關、單位應當按照管理權限,加強對公職人員的教育、管理、監督,依法給予違法的公職人員處分。
  監察機關發現公職人員任免機關、單位應當給予處分而未給予,或者給予的處分違法、不當的,應當及時提出監察建議。
  第四條 給予公職人員政務處分,堅持黨管干部原則,集體討論決定;堅持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給予的政務處分與違法行為的性質、情節、危害程度相當;堅持懲戒與教育相結合,寬嚴相濟。
  第五條 給予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應當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定性準確、處理恰當、程序合法、手續完備。
  第六條 公職人員依法履行職責受法律保護,非因法定事由、非經法定程序,不受政務處分。
  第二章 政務處分的種類和適用
  第七條 政務處分的種類為:
  (一)警告;
  (二)記過;
  (三)記大過;
  (四)降級;
  (五)撤職;
  (六)開除。
  第八條 政務處分的期間為:
  (一)警告,六個月;
  (二)記過,十二個月;
  (三)記大過,十八個月;
  (四)降級、撤職,二十四個月。
  政務處分決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政務處分期自政務處分決定生效之日起計算。
  第九條 公職人員二人以上共同違法,根據各自在違法行為中所起的作用和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分別給予政務處分。
  第十條 有關機關、單位、組織集體作出的決定違法或者實施違法行為的,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中的公職人員依法給予政務處分。
  第十一條 公職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給予政務處分:
  (一)主動交代本人應當受到政務處分的違法行為的;
  (二)配合調查,如實說明本人違法事實的;
  (三)檢舉他人違紀違法行為,經查證屬實的;
  (四)主動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挽回損失或者消除不良影響的;
  (五)在共同違法行為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的;
  (六)主動上交或者退賠違法所得的;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從輕或者減輕情節。
  第十二條 公職人員違法行為情節輕微,且具有本法第十一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可以對其進行談話提醒、批評教育、責令檢查或者予以誡勉,免予或者不予政務處分。
  公職人員因不明真相被裹挾或者被脅迫參與違法活動,經批評教育后確有悔改表現的,可以減輕、免予或者不予政務處分。
  第十三條 公職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從重給予政務處分:
  (一)在政務處分期內再次故意違法,應當受到政務處分的;
  (二)阻止他人檢舉、提供證據的;
  (三)串供或者偽造、隱匿、毀滅證據的;
  (四)包庇同案人員的;
  (五)脅迫、唆使他人實施違法行為的;
  (六)拒不上交或者退賠違法所得的;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從重情節。
  第十四條 公職人員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開除:
  (一)因故意犯罪被判處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以上刑罰(含宣告緩刑)的;
  (二)因過失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刑期超過三年的;
  (三)因犯罪被單處或者并處剝奪政治權利的。
  因過失犯罪被判處管制、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一般應當予以開除;案件情況特殊,予以撤職更為適當的,可以不予開除,但是應當報請上一級機關批準。
  公職人員因犯罪被單處罰金,或者犯罪情節輕微,人民檢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訴決定或者人民法院依法免予刑事處罰的,予以撤職;造成不良影響的,予以開除。
  第十五條 公職人員有兩個以上違法行為的,應當分別確定政務處分。應當給予兩種以上政務處分的,執行其中最重的政務處分;應當給予撤職以下多個相同政務處分的,可以在一個政務處分期以上、多個政務處分期之和以下確定政務處分期,但是最長不得超過四十八個月。
  第十六條 對公職人員的同一違法行為,監察機關和公職人員任免機關、單位不得重復給予政務處分和處分。
  第十七條 公職人員有違法行為,有關機關依照規定給予組織處理的,監察機關可以同時給予政務處分。
  第十八條 擔任領導職務的公職人員有違法行為,被罷免、撤銷、免去或者辭去領導職務的,監察機關可以同時給予政務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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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國家衛生健康委、國家醫保局、國家中醫藥局聯合發布《關于印發醫療機構工作人員廉潔從業九項準則的通知》,對為廣大醫務人員劃清了基本行為底線。《九項準則》公布實施后,原國家衛生計生委與國家中醫藥管理局2013年12月聯合印發的《關于印發加強醫療衛生行風建設“九不準”的通知》(以下簡稱“九不準”)同時廢止。《九項準則》是在“九不準”從嚴治理內核基礎上,從內容到形式的升級完善,具體表現為:一、涵蓋“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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